本报讯(融媒记者叶丽莉 通讯员栾艺伟 詹梦涵)北京的张先生在30多年前创作的美术作品,竟被泰州市姜堰区某学校用作了校徽。近日,靖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,判决某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。

张先生毕业于北京市某美校工业设计专业,现任北京某艺术设计公司总经理。30多年前,张先生创作了一幅名为《双手创造美》的美术作品,曾斩获了多个奖项,不仅被定为张先生母校的校徽,收录于学校简史和五十周年文集中,还被用于中小学美术课堂教学,成为业内公认的经典设计作品。2018年,张先生为该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,进一步明确了权属。

2024年,张先生偶然发现姜堰区一所艺术类学校的校徽竟和自己的设计作品“撞脸”了,核心图案几乎一模一样。更让他生气的是,这个图案不仅被挂在学校大门,印在招生简章、录取通知书、校内旗帜等物品上,还多次出现在与该校相关的网络宣传中。因姜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归靖江法院管辖,张先生遂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取证,并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校停止侵权行为,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
姜堰某校在法庭上辩称,校徽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,未明确图案权属,且学校作为教育机构,使用该图案属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。此外,学校主张已于2024年7月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。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先生提供的设计草图、获奖证书、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,可以认定张先生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。姜堰某校的校徽与张先生美术作品对比,除颜色差异外,主要图案部分的形状基本一致,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较小,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
针对学校提出的“合理使用”抗辩,承办法官表示,合理使用不等于随便用,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学校的合理使用情形,仅限于“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、改编、汇编、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”,且需“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、作品名称”,并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被告学校将案涉作品作为校徽、学校标志用于学校装饰装潢、学生活动用品、招生宣传等场景,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,已构成对张先生作品发行权、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。即便学校自述使用的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的情况属实,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。

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、艺术价值、知名度,以及被告的侵权时长、使用范围、主观过错等因素,法院最终判决: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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