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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富滇银行女副行长曹艳丽被公诉

  近日,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曹艳丽涉嫌受贿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,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

  被告人曹艳丽利用担任昆明市商业银行副行长、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等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在担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、信用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,滥用职权,违规干预贷款授信审批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而就在9月8日,云南省纪委监委刚刚公布曹艳丽被“双开”的消息。

  曹艳丽落马通报:搞权色、钱色交易;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

  其实,早在2022年1月25日,云南省纪委监委就发布消息称,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曹艳丽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
  9月8日,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公布调查结果:经查,曹艳丽党性原则丧失,宗旨意识全无,伪造、转移证据,对抗组织审查,参加迷信活动;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违规出入私人会所,公车私用,违规接受旅游安排;隐瞒不报个人事项,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;违规获取董事经费,徇私情而忘公义,搞权色、钱色交易;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;擅权妄为,违规干预贷款发放,造成富滇银行巨额资金损失;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,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,收受巨额财物。

  纪监部门认为,曹艳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

  故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曹艳丽开除党籍处分;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
 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,曹艳丽,女,汉族,1963年6月生,贵州习水人,大专学历,1983年9月参加工作,2000年2月入党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1983年9月至2008年1月,曹艳丽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支行、昆明中山城市信用社、昆明城市合作银行、昆明市商业银行工作;2008年1月至2020年1月,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、副行长、工会主席(期间先后兼任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董事长、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董事长、老中银行副董事长);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,任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、副行长(省委管理)。

  富滇银行多次因违规被舆论关注

  曹艳丽所在的富滇银行,也不是第一次被舆论关注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2007年12月,富滇银行在原昆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成立,是云南省唯一的省属城市商业银行。截至2021年末,富滇银行资产规模3174亿元。它也是全国第一家在境外设立合资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。

  据中国网今年6月报道,富滇银行及旗下分行自2021年以来,合计被开出10张罚单。

  据银保监会网站5月9日消息,富滇银行昭通分行因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、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、未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,被罚115万元,对时任分行行长邓洪给予警告。

  2021年11月25日,云南银保监局公布罚单,对富滇银行罚款220万元,违法违规行为共七项:

  授信管控严重不审慎,以“名单制管理”为由突破授信限额管控;贴现资金管控不严,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用于归还出票人他行贷款;通过发放贷款兑付到期票据掩盖票据业务风险;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;违规用表内授信承担资产证券化风险;违规办理未竣工商业用房按揭贷款;贷款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,个人消费贷款流入资本市场、房地产市场。

  根据2021年度报告,截至报告期末,富滇银行集团口径下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均较上年末下降;不良率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平均水平。

  富滇银行曾在2020年度报告中提出“力争2021年末完成上市辅导工作”。但目前,仍未在证监会网站查询到有关该行上市辅导工作的公开消息。

  前任副行长2018年落马

  值得一提的是,在曹艳丽之前,富滇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孔彩梅已于2018年落马。

  据海峡网报道,孔曹两人履历类似,且曾在同一时期出任富滇银行副行长。

  2019年7月,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曾透露,孔彩梅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,向组织编造虚假情况,对抗组织调查;丧失理想信念,参与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;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,搞“一言堂”。

  据2019年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专题片《“理财高手”的糊涂人生账》剖析披露,孔彩梅涉嫌贪污、受贿、高利转贷、骗取贷款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,违纪违法所得共计3180余万元。其中,她通过安排营业部下属以虚列开支套取营销费用,以及截留员工部分绩效工资的方式,形成由自己控制使用的小金库,金额累计达2017余万元,个人非法占有共计377万余元。

  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有何区别?

  在曹艳丽的“双开”通报中,她被指“搞权色、钱色交易;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。

  那么,如何区分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和不正当性关系呢?

  “权色交易”这个词咱经常听说,“钱色交易”又是怎么回事?从字面意思来看,不就是嫖娼吗?实话告诉你,这里的道道真不少,远不止嫖娼这么简单。

  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被称为最严党纪。条例中首次出现了“钱色交易”这个词,而且对搞钱色交易的党员干部规定了处分标准:“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”

  据业内人士指出,官员搞“权色交易”和搞“钱色交易”是有区别的。“权色交易”,是手握职权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,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,有这个问题的一般是具有一定职权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,多发生在上下级、官员与女性商人或其雇佣的女性等之间。

  而“钱色交易”,是指在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同时,向对方送钱送物以保持不正当关系,更多是指包养关系。有这个问题的,既可以是普通党员,也可以是领导干部。

  “在对落马官员的通报中,较为常见的便是‘权色交易’,而‘钱色交易’的表述比较少见。”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。比如权色交易的典型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、广西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健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郭杰、四川蓬安县委原县委书记袁菱等……

  “钱色交易”背后极有可能还存在着复杂经济问题。庄德水说,权色交易比较好理解,就是利用“色”行贿官员,使官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。而“钱色交易”大体包含三个内容,比如自己花钱买“色”,女方提供色相,官员提供金钱;他人利用“色”向官员送钱;以及他人用钱和色的方式来给官员提供消遣。

  有人会问,为什么还要用钱色交易这么“专业”的术语呢?通俗地讲,钱色交易中对象与权色交易明显不同,比如:不少女干部为了谋取职务晋升,与上级官员进行权色交易;而钱色交易使用的钱既有可能是私款,也有可能是公款。

  嫖娼与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,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,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,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。党员有嫖娼行为的,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,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: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;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,并且不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;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。

  在表现形式上包括: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;以玩弄对方为目的,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;同时交往多名对象,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。

  权色交易、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,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,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。一般情况下,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,如房产、车辆、大额现金、股票等;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,如纪念品、土特产等,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。

  在对官员的双开通报中,搞权色、钱色交易都会被归纳在违反廉洁纪律这一项,之所以再通报违反了生活纪律,是因为两个纪律是有区别的。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1条对违反生活纪律给出了详细解释:违反生活纪律是指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。

  也就是说,单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是生活作风问题;搞权色、钱色交易涉及经济问题,性质就更严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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